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等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外汇公告合格投资者应通过托管人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同时废止。外汇公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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