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公告政策简报第55期最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原标题:政策简报第55期最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外汇公告,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新增北京八达岭奥莱商业有限公司为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
详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新增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的通告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将临港新片区2021年第二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拟认定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详见政策:临港新片区2021年第二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拟认定企业名单公示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关于受理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纸质申请材料的通知: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9日,请申报企业在受理时间内邮寄至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详见政策: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受理202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纸质申请材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将江苏省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详见政策:关于江苏省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第二批)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我省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照整治工作重点,认真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严谨负责、如实填报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自查统计表(附件),并于2021年7月10日前上报各市注协,由各市注协汇总上报省注协;省直事务所直接上报省注协注册科外汇公告。对漏报、虚报、瞒报自查情况者外汇公告,将按照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从严处理。
详见政策: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我省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对于本所注册会计师2020年度和2021年度(截至6月30日)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其自查重点是,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于7月15日前,以纸质(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章;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章)和电子方式报省财政厅。
详见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 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皖财会〔2021〕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基准价格更新的通告:更新后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基准价格将于2021年8月2日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含屯溪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正式实施。
详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基准价格更新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 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土地闲置费由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详见政策:《 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 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鄂税发〔2021〕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推动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应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动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领域的全面推广。
详见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2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对自治区范围内18项地方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实行分类改革,推行涉企审批事项清单式管理,实现“证照分离”全覆盖。
详见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 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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