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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入门 _ 东方财富网2022年8月27日

  外汇保证金经纪商为数众多,且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表面看来这些经纪商似乎大同小异,这给不少初入汇市的投资者在选择时造成不少的困难。投资者在选择时,概括起来有几种类型:

  在一个新兴的市场,比较多的是前 3类的投资者,在亚洲,也许还加上文化和地域的因素,与美国市场相比,前三类的投资者亦较多。客观来讲,前三类的投资者的选择方法都有欠缺之处。随着市场的发展,第 4类投资者的数量正在增加,他们在开户前,提出不少很深刻的问题,并作了大量的比较。这类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有二:其一,经纪商的可信度,这涉及到资金安全问题和订单的执行;其二,交易平台的技术性能,平台是否稳定,汇率是否实时。

  本文将就如何判断经纪商的可信度作些阐述,希望对投资者尤其是第 4类型的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

  首先,选择外汇经纪商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看经纪商的所在国是否有监管机构,经纪商是否在监管机构注册。监管机构通常制定相应的行规,在不同程度上对经纪商的行为起约束作用,同时力图保护客户的利益。投资者可以通过它们的网站查询经纪商的注册情况,客户起诉备案,或提出投诉。

  在线外汇保证金业务开始于 90年代后期的欧美市场,应该算刚起步,由于它的高风险性和投机性和监管的复杂性,各国政府持不同的态度。但一些欧美国家,还有日本以及香港,已经开始接受外汇保证金并对它进行监管。对外汇保证金进行监管的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和日本和香港。它们对外汇保证金的监管程度不尽相同。但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汇保证金的规范主要参照证券或期货的行规,而不单独立项,必要时,颁布专门的指南或条款进行补充,例如美国和香港。现将这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作个概述。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30多个主要的外汇市场,它们遍布于世界各大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传统的地域划分,可分为亚洲、欧洲、北美洲等三大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有欧洲的伦敦、法兰克福、苏黎世和巴黎,美洲的纽约和洛杉矶,澳洲的悉尼,亚洲的东京、新加坡和香港等。 每个市场都有其固定和特有的特点,但所有市场都有共性。各市场被距离和时间所隔,它们敏感地相互影响又各自独立。一个中心每天营业结束后,就把订单传递到别的中心,有时就为下一市场的开盘定下了基调。这些外汇市场以其所在的城市为中心,辐射周边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于所处的时区不同,各外汇市场在营业时间上此开彼关,相跟着挂牌营业,它们相互之间通过先进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连成一体,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在世界各地进行交易,外汇资金流动顺畅,市场间的汇率差异极小,形成了全球一体化运作、全天候运行的统一的国际外汇市场。其简单情况可见下表:

  外汇交易就是这么简单,只要风险控制好了就可以去获利了。在所有要做的决定中,首先是决定怎样使用自己的资金和使用多少资金去冒险。处理这些问题时,理解“风险处理”这个概念十分重要。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方向、进和出、速度和变化。

  首先谈谈方向,这里所说的方向,也就是趋势。在炒汇工具“专业英镑/日元100点工具”中,上涨行情,趋势线就用红色的线表示;观望行情,就用黄色的线表示;下跌行情,就用绿色的线表示,这是非常形象化的。接着便要把握进、出时机:“进”什么时候进,进多少?“出”什么时候出,盈利多少?这的确很难把握。我认为在工具中,可以先看趋势线判断方向,然后看供求关系(黄金线)来明确上涨或下跌的强度。黄金线上窜生死线(做多)且进入“红色”区域表示上涨的强势,黄金线下窜生死线(做空)且进入“蓝色”区域表示下跌的强势;还有就是K线(价格线)越靠近趋势线越好,最好趴在趋势线上;趋势线、黄金线、价格线做到三位一体,是盈利概率最大的。但光靠以上两点是不够的,还应注意变化和速度。业内有这样一种说法:“外汇一天的行情等于股市一年的行情。”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由于外汇投资都是借助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进行交易,对于行情涨跌的变化及计算机的应用和网路的品质有很大的关系。在汇市,英镑兑日元一天的涨跌行情可以有1000多点。因此,我推荐大家采用“加倍下单”的操作方法,真正做到小亏大赚。

  外汇市场是一个风险很大的市场,它的风险主要在于决定外汇价格的变量太多。虽然现有的关于外汇波动原?理的书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有的从经?济理论去研究,有的从数理统计去研究,也有的从几何图形去研究,更有的从心理和行为科学的角度去研究,但外汇行市的波动仍经?常出乎投资者们的意料。所以,对外汇市场投资者和操作者来说,要想控制外汇交易中的风险,各方面的知识都应具备一点,而统计概率方面的知识尤其不可缺少。

  一般地,各种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价差之外,投资人还必须额外负担佣金或手续费。但是外汇交易是免佣金的,交易费用主要产生于投资者选择的银行和交易工具。

  如今,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中行、工行、交行、建行等银行均已开办个人外汇买卖开户业务。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个人,都可以进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即“外汇宝”。投资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现钞去银行开户,也可以将已有的现汇账户存款转至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如果采用柜台交易,只需将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外汇现金、存折或存单交柜面服务人员办理即可。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没有开户起点金额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户起点金额为50美元,如进行现钞交易不开户也可;如果采用电话交易,需带上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电话交易或自主交易的开户手续,交通银行的开户起点金额为300美元等值外国货币,工商银行的开户起点金额为100美元等值外国货币。

  我们开始意识到要想成功地进行交易需要花费比我们预期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以及获取更多的知识;

  我们接下来发现成功了不少,但仍然发现由于我们执行时的踌躇,错过交易或在交易时我们犹豫不决;

  终于我们认识到:成功在于我们自身而不是交易系统,我们应该自己为交易结果负责;

  在交易的同时,我们仍然存在违背原则的意图/倾向,从而令交易结果并不稳定;

  我们发现不成功是由于自身的问题,(由于恐惧而不遵守规则等等),开始认识了解自我;

  我们超脱地按规则进行交易,虽然交易变得乏味,但交易很成功,账户的盈利不断的增长随着头寸的增多;

  技术分析+资金+良好的心态,是获利的基本要素,虽然许多朋友均具备以上条件,但仍然无法在外汇市场上获取利润,那是缺少了另一个根本要素,就是操盘技术。

  1,获利几个点就逃了,而入场被套后就死等,之所以称为死等,就是因为它可能等到死,等到死的概念是:资金少的,账户死掉了;资金庞大的,会等一辈子,直到等到生命的结束。

  2。第一次止损一次,第二次就加倍下单,这样如果连错几次,可能就无法交易了。虽然很多人已经能够避免了上述情况,且能把握大势的走向,但仍然无法获利,如刚止损它又回来了,目标价位未到它又掉头干掉了止损,使得交易者无所适从。

  如果交易者能认为自己可以把握汇市的大致走向,请采用以下交易策略,将确保你不会亏本。以目前日元为例,我们认为,日元将继续上升突破接近或突破118。在此之前,二十日均线一线不会先被突破,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交易策略:

  如周一开盘进了日元在120.50,止损定在何处呢?定在122.60,获利挂单挂在何处呢?不挂,要等待它突破118,日元在121~119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交易者通过新闻、小时图、分钟图,判断出日元将出现回调行情,则立即平掉日元买单,回调到多少再进日元?不要限定它的目标价,如按小时图操作,通常回调50点~100点即可再进入了。再进入之后,仍要将此单做为前单的继续,止损仍然要挂在122.60。其中的一个要点是,“短线的回调是再建仓的机会”,而不是做反单的时机。如此继续操作即可了。

  关键点在于,汇市的方向要把握好,这个是好办的,目前除了加元,全部处于升势是肯定的。短线的回调把握也要掌握好。这样的操作方式将解决短线交易者最头痛的问题,就是两头被止损,常常未达目标价,反而被止损了。当然交易者首先要明确一点,做汇的目的是为了获利,获利的方式是长期交易,多笔的交易之后,获取了利润,而不是要做到每单必胜。

  1。大势把握好,大势转向的标志性价位是你的止损参考点,而这个点与现价差多少,是没有关系的。

  2。短线趋势要把握好,短线的回调,是再建仓的机会,而不是反手操作的时机。

  3。如果短线认为它要回调,平仓了,结果它未回调,买不回来了,就放弃,不要追它。

  汇率和利率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赖以进行的一种手段。通过汇率,两个国家进行国际贸易;通过利率,实现两个国家之间的资金转移,直接和间接的投资才得以发生。国际间的任何经济和投资决策都离不开对汇率的分析。不言而喻,汇率的分析对外汇交易更是必不可少,预测得愈准确愈好。

  汇率是两个国家的货币之间的相对价格。和其它价格一样,它由外汇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所决定。

  外汇是一种金融资产,人们持有它,是因为它能带来资产的收益。人们在选择是持有本国货币,还是持有某一种外国货币时,首先也是考虑持有哪一种货币能够给他带来较大的收益,而各国货币的收益率则是由其金融市场的利率来衡量的。

  在外汇市场均衡时,持有任何两种货币所带来的收益应该相等。即Ri=Rj(利率平价条件)。式中,R代表收益率,i和j代表不同的国家。如果持有两种货币所带来的收益不等,则会产生套汇:买进A种外汇,而卖出B种外汇。这种套汇,不存在任何风险。因而一旦两种货币的收益率不等时,套汇的存在就会促使两种货币的收益率相等。但这里有一个问题,这两种收益Ri和Rj不能直接进行比较,因为它们是用不同的货币表示的。要消除这个问题,可将它们转换为用同一种货币表示。这里假定两种货币:美元和马克。将马克的收益率用美元表示,公式为RDM-(EeCBDM-ECBDM/ECBDM)。式中,RDM是德国的利率,ECBDM是马克相对美元的汇率(每单位美元多少马克),EeCBDM为马克相对美元的汇率的预期值。而整个(EeCBDM-ECBDM/BECDM)代表马克相对美元的预期贬值率。由这个转换公式,利率平价条件就可表示为:RC-RDM=(EesBDMAECBDM)/ECBDM,此公式在利率平价的条件下,外汇市场达到了均衡。这时的汇率(均衡汇率)也就决定了。

  二八定律也叫巴莱多定律,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巴莱多发明的。他认为,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80%的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因此又称二八法则。

  汇市中有80%的投资者只想着怎么赚钱,仅有20%的投资者考虑到赔钱时的应变策略。但结果是只有那20%投资者能长期盈利,而80%投资者却常常赔钱

  20%赚钱的人掌握了市场中80%正确的有价值信息,而80%赔钱的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用心收集资讯,只是草率地通过小量媒体掌握20%的信息。

  当80%人看好美元时,美元已接近短期头部,当80%人看空美元时,美元已接近短期底部。只有20%的人可以做到在顶部时空,在底部时多,80%人是在汇价处于半山腰时买卖的。

  券商的80%佣金是来自于20%短线%的交易次数。因此,除非有娴熟的短线投资技巧,否则不要去贸然参与短线交易。

  成功的投资者用80%时间学习研究,用20%时间实际操作。失败的投资者用80%时间实盘操作,用20%时间后悔。

  汇市在80%的时间内是震荡整理,仅在20%的时间内是处于单边行情。成功的投资者用20%时间参与单边行情,用80%时间休息,失败的投资者用80%时间参与震荡整理行情,用20%时间休息。

  货币政策的主要形式是改变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供给量,货币政策在执行上可以分为收紧和放松两种情况,紧缩的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提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和在市场上卖出政府债券,即减少货币供给,造成汇率的升值;反向的操作,则使货币供给增加,造成货币贬值。

  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决定商业银行可利用放贷的资金规模大小,因而决定着一国信用的规模和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国际收支乃至汇率。

  财政政策的调整对汇率走势的影响是通过财政支出的增减和税率调整来影响外汇的供求关系。紧缩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支出和提高税率会抑制总需求与物价上涨,有利于改善一国的贸易收支和国际收支,从而引起一国货币对外汇率的上升。一般而言,若减税则市场货币流通量增加,货币趋跌;若增税,则货币看涨。

  政府的政策变化对汇率变化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单独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它们的变化会引起本国货币汇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国际外汇市场;二是工业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出现配合失衡或背道而驰时,外汇市场也会经常剧烈波动。

  由于一国货币的汇率水平往往会对该国国际贸易、经济增长速度、货币供求状况、甚至于政治稳定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当外汇市场投机力量使得该国汇率严重偏离正常水平时,该国中央银行往往会入市干预。中央银行的干预已成为外汇市场的普遍现象。

  1、中央银行的间接干预,是指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干预利率的变化进而影响汇率的走势。一般有3种方式:

  1)公开市场业务。即央行在金融市场上购入或卖出政府债券,影响外汇汇率走向。当市面上投机过度,物价指数太高,货币汇率上涨过快时,央行会在证券市场上卖出政府债券。那些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就会用现金来换取债券。这样,市场流通的货币量减少,该货币的价格自然就起来了,即汇率开始上升。

  2)调整再帖现率。“再贴现率”是央行借钱给商业银行的“利息”。当商业银行缺钱时,有两种办法获取,一种是向央行借款,支付“再贴现率”;一种是提高存款利率,吸引公众存款。如果央行提高“再贴现率”,迫使商业银行借款成本过高而导致放贷无利润时,就会逼迫商业银行加息。如此,“再贴现率”就可以影响存款利率,进而影响汇率。

  3)调整准备金率。中央银行有权决定商业银行和其它存款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率,会使所有的存款机构对其存款额留出的准备金减少,从而货币供给额增加。如表明央行的意图是扩张货币供给,降低市场利率,那么对货币汇率的上升会带来压力;反之则反。

  2、中央银行的直接干预,是指央行作为外汇市场主体参与外汇的买卖,进而影响外汇汇率的走势,例如日本央行一贯采取干预日元的行动。当某种货币的买盘非常强劲时,直接干预代表中央银行必须卖出这种货币;如果央行卖出的货币数量相当有限,只能够产生稍微的贬值,汇价随后通常都会再度上涨,结果干预的行为只会让买方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买进该货币;如果中央银行大量干预,汇率的走势可能发生反转。

  1、在重要的压力位或支撑位附近进行干预,比较容易产生效果。此处所进行的有限干预,其效果可能类似于走势明确的大量干预。

  2、干预并不代表真正的市场供求。如果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的渠道进行干预,后者不泄漏交易的来源,才可以让市场误以为它们代表真正的供求变化,否则干预的效果不好。

  3、如果中央银行希望本国货币的汇率以稳定的方式贬值,可能需要同时由买卖两方面进行干预。为了缓和贬值的速度,需要在某些时候买进,而后在某些时候再卖出。

  4、数国中央银行联合进行干预,会对市场造成重大的影响。如果交易者所设定的止损单被触发,市场动能可能朝另一个方向发展,至少暂时如此。

  5、当市场预期央行可能干预时,会出现盘整的走势,因为交易者担心所建立的头寸将因为干预而发生亏损。然而,干预的行为一旦实际发生,市场常会呈现“利空出尽”的涨势。

  6、如果外汇市场异常剧烈的波动是因为信息效益差、突发事件、人为投机等因素引起的,由于这些因素对汇市的扭曲经常是短期的,那么中央银行的干预会十分有效。

  7、如果一国货币的汇率长期偏高或偏低是由该国的宏观经济水平、利率和政府货币政策决定的,那么,中央银行的干预从长期来看是无效的。

  总之,中央银行的干预可能只局限于稳定汇价的范围内。它们的干预可能是希望扭转汇率走势,或仅测试市场的走势,也可能试图操纵汇率的升值与贬值。它们可以直接干预汇率,也可以通过利率政策来进行间接的干预,甚至采用道德劝导或威胁。它们有时成功,有时失败,但中央银行的意图与行为都应该被视为重要的市场因素。

  如今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逐渐多样化, 其中外汇交易作为一种在国外已经成熟运行几十年的投资形式, 开始进入中国普通老百姓的视线。外汇交易因其交易简单、可利用保证金比例以小博大获取较高收益而逐步受到国内投资者的青睐。但是, 作为一位打算入市的初级投资者,以下 5 点是一定要注意的。

  刚入市的投资者不要盲目建仓,尤其是保证金交易,动辄几十倍上百倍的保证金交易若碰上较大的市场波动会让你损失惨重。 在投资之前应该学习一些国际金融的相关知识,例如汇率决定理论、国际收支理论等。 另外还要学习一些技术分析的基本方法,并能够熟练运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操作。

  进入外汇交易这个市场之后,你的第一目标不一定是赚钱, 只要你能存活下来, 你的第一步就是成功的。满仓操作犹如飞蛾扑火,即使再高明的外汇交易员也不能保证他的所有判断都是正确的, 如果想要在这个市场里存活下来就不要冒全军覆没的风险。

  外汇交易中应该集中力量和精力分析一种或少数几种货币。 如果涉及的货币对过多,则会因为需要搜集的资料、 信息太多而难以做到,另一方面也会错失获利机会,因为外汇交易中的机会稍纵即逝,当你发现机会来临的时候再去换仓则为时已晚。

  无论在那个场合, 做过外汇交易的投资者都会认识到这个问题。因为在上涨行情中, 最差的选择只有最高点;而在下跌行情中,最好的选择只有最低点。 两者获利的几率不言自明, 但大多数投资者仍在这一点上犯错误。

  多数投资者有这样的经历,当获利达到 7%的时候还在等待达到10%,最终行情突变一无所获。见好就收是外汇交易投资者应当保有的心态。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则演变成为以国际货币基金为中心之金汇兑本位制度(Gold Exhange Standard)----布雷顿森林体系。

  市场工具----外汇:外汇是指一国持有的外国货币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以进行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存、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从上述对外汇的解释可以看出:第一,外汇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国外资产,而用本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是不能视为外汇的;第二,外汇必须是在国外能得到补偿的债权,而空头支票和拒付的汇票是不能视为外汇的;第三,外汇必须是能够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亦即用可兑换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而不可兑换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是不能视为外汇的。

  市场参加者---- 从外汇交易的主体来看,外汇市场主要由下列参加者构成:

  (1)、外汇银行:外汇银行是指由各国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指定或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银行通常是商业银行,可以是专门经营外汇的本国银行,也可以是兼营外汇业务的本国银行或者是在本国的外国银行分行。外汇银行是外汇市场上最重要的参加者,其外汇交易构成外汇市场活动的主要部分。

  (2)、外汇交易商:外汇交易商指买卖外国汇票的交易公司或个人。外汇交易商利用自己的资金买卖外汇票据,从中取得买卖价差。外汇交易商多数是信托公司、银行等兼营机构,也有专门经营这种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3)、外汇经纪人:外汇经纪人是指促成外汇交易的中介人。它介于外汇银行之间、外汇银行和外汇市场其他参加者之间,代洽外汇买卖业务。其本身并不买卖外汇,只是联接外汇买卖双方,促成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外汇经纪人必须经过所在国的中央银行批准才能营业。

  (4)、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也是外汇市场的主要参加者,但其参加外汇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汇率稳定和合理调节国际储备量,它通过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买卖,调整外汇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使汇率维系在一定水平上或限制在一定水平上。中央银行通常设立外汇平准基金,当市场外汇求过于供,汇率上涨时,抛售外币,收回本币;当市场上供过于求,汇率下跌,就买进外币,投放本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央银行不仅是外汇市场的参加者,而且是外汇市场的实际操纵者。

  (5)、外汇投机者:外汇投机者的外汇买卖不是出于国际收付的实际需要,而是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在汇率变动中付出一定的保证金进行预买预卖,赚取汇率差价。

  (6)、外汇实际供应者和实际需求者:外汇市场上外汇的实际供应者和实际需求者是那些利用外汇市场完成国际贸易或投资交易的个人或公司。他们包括:进口商、出口商、国际投资者、跨国公司和旅游者等。

  市场组织形式---- 各国的外汇市场,由于各自长期的金融传统和商业习惯,其外汇交易方式不尽相同。

  (1)、柜台市场的组织方式。这种组织方式无一定的开盘收盘时间,无具体交易场所,交易双方不必面对面地交易,只靠电传、电报、电话等通讯设备相互接触和联系,协商达成交易。英国、美国、加拿大、瑞士等国的外汇市场均采取这种柜台市场的组织方式。因此,这种方式又称为英美体制。

  (2)、交易所方式。这种方式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如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的外汇交易所,这些外汇交易所有固定的营业日和开盘收盘时间,外汇交易的参加者于每个营业日规定的营业时间集中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由于欧洲大陆各国多采用这种方式组织外汇市场,故又称这种方式为大陆体制。

  柜台交易方式是外汇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这不仅是因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外汇市场伦敦外汇市场和纽约外汇市场是用这种方式组织运行的,还因为外汇交易本身具有国际性。由于外汇交易的参加者多来自各个不同的国家,交易范围极广,交易方式也日渐复杂,参加交易所交易的成本显然高于通过现代化通讯设施进行交易的成本。因此,即便是欧洲大陆各国,其大部分当地的外汇交易和全部国际性交易也都是用柜台方式进行的。而交易所市场通常只办理一小部分当地的现货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主要规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外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来华人员: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外汇帐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帐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帐户。

  外汇结算帐户:是我国外汇帐户的一种,根据有关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结算帐户,应当按规定经外汇局批准或备案,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结算帐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此帐户为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付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境内外汇划转:指境内机构之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符合规定形式的境内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自由兑换:亦称货币可兑换。在纸币流通条件下,一个国家或货币区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经常项目可兑换:本国居民可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将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所需的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对经常项目客人兑换性作了明确的定义,在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款中对基金成员国在可兑换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l)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汇兑限制;(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措施。歧视性的货币措施主要是指双边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导致对非居民转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货币做法;(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其它成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但要求兑换的国家能证明。总之,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一国对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多重货币制度。这是一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协定》第八条款国后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于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国际货币经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一种货币不仅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可以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而且在资本项目上也可以自由兑换。这意味着一国取消对一切外汇收支的管制,居民不仅可以通过经常帐户交易,也可以自由地通过资本帐户交易获得,所获外汇既可在外汇市场上出售,也可自行在国内或国外持有;国内外居民也可以将本币换成外币在国内外持有,满足资产需求。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亦称“纸黄金”。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特别提款权定值是和“一篮子”货币挂钩,市值不是固定的。

  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自199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天津港保税区以来,截至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共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青岛黄岛、张家港、宁波、福州马尾、厦门象屿、广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汕头、珠海、海口15个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实行保税区的管理政策。目前,16个保税区均已经海关验收,封关营运。十几年来,保税区各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招商引资,积极开发,使保税区发展已具相当规模,渐趋成熟,成为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

  出口加工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国际收支:是指一定时期内一经济体(通常指一国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各项经济交易。其中的经济交易是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作为流量,反映经济价值的创造、转移、交换、转让或削减,包括经常项目交易、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和国际储备资产变动等。

  国际收支平衡表:按照复式薄记原理,以某一特定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简明的表格形式总括地反映一经济体(一般指一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内与世界其他经济体间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

  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资本和金融项目:是指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金融项目具体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目。

  错误与遗漏:基于会计上的需要,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借贷方出现差额时,设置的用以抵消统计偏差的项目。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外币计价结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买卖、租赁及其他交易活动,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行为。

  打包放款:指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凭以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为抵押,向该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产、备货、装船的贷款。

  出口押汇: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以提货单据作为抵押品,签发由进口商或进口商委托承兑的银行作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以此向银行通融资金的业务。

  加工贸易:指把加工和扩大出口或收取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

  寄售贸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委托代销客户(代销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扣除佣金后汇交出口商。

  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

  居民: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居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已取得境外居留权的人员除外)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常驻国际组织使团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居民法人包括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部队;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视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视为居民法人。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二个部委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的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帐数据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为政府管理机关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同时为企业提供门户网站,联网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该系统主要包括通关管理、出口收汇管理、加工贸易管理、出口综合管理、企业综合管理以及其他综合业务。具体是:给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舱单、进口汽车证明、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以及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电子底帐联网核查、核注、核销等应用项目,以及企业在网上办理进出口报关、出单、出口退税等业务的应用项目。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一个公共数据中心平台,集中了全国数据。各商业银行总行与数据中心平台联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内部网络与其总行连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也与数据中心平台联网,各级外汇局通过内部网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连接。这样,银行按外汇局规定的标准售汇,每一笔售汇信息均进入系统。如有重复售汇,系统就会自动识别提示。外汇局对特殊售汇的核准信息也可以通过系统传送到银行,供银行调阅查询。外汇局、银行联网操作,信息共享并交叉核对,可以有效防止重复售汇,及时、自动汇总个人购汇信息并进行分类,从而加强对个人购汇情况的分析和监管。

  外债: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外债登记:国家对外债借入、使用、偿还情况实行登记管理的制度。实施外债登记和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外债统计监测:全面反映全国外债总量变动、债务分布、债务结构和未来变化趋势等。

  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我国进口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务(应付帐款除外)。��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项目融资: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当具备以下性质:(1)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2)不需要境内机构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偿债;(3)不需要境内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国际商业贷款: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它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同业外汇拆借、出口押汇、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等。��

  外汇(转)贷款: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等。��

  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金融机构及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境内中资机构份额除外)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融资担保: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债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融资租赁担保:指在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

  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包括现汇履行担保和非现汇履行担保,其中现汇履行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则担保人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

  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担保人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或者签约后,如不签约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则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包括投标担保、履行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对外保证:指保证人和受益约定,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者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外币债券:指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债券。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为外币债券进行管理。

  可转换债券: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转换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债券的债券。��

  对外质押:分为对外动产质押和对外权利质押。对外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外权利质押是指以下列权利对外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对外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规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商业票据:指发行体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所发行的、期限为2天至270天的、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工具。

  大额可转让存单:指银行发行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一定期限的银行存款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境外投资: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援外项目: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利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及援外优惠贷款等借贷资金在受援国实施的具有对外援助性质的项目。

  国际直接投资:一国居民直接对另一国居民进行生产性投资由此获得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流动方式。

  国际间接投资: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或在外国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

  存托凭证(DR):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 DR)又称存股凭证、预托凭证、存券收据等,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本地有证券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按其发行或交易地点之不同,存托凭证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ADR)、欧洲存托凭证(European Depository Receipt, EDR)、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等。

  中国存托凭证(CDR):CDR是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的首字缩写。CDR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

  QFII: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首字缩写。它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QDII: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公司股东授予经理人员在约定的未来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利。股票期权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以股票期权方式来激励公司经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一套制度。

  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银行: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指我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

  基准汇价: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

  银行外汇牌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各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这些挂牌价即为银行外汇牌价。

  汇率制度: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本国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如规定本国货币对外价值、规定汇率的波动幅度、规定本国货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关系、规定影响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等。传统上,汇率制度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类;1973年以后,汇率制度日益多样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重新将汇率制度分为钉住汇率制和弹性汇率制两种,后者包括浮动汇率制。

  外汇市场:进行货币买卖、兑换的市场,是由外汇需求者、外汇供给者、买卖中介机构构成的外汇买卖活动场所。

  银行间外汇市场: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公司在代理进口业务时必须由代理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据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无证购汇,以假单证向银行申请购汇或套购外汇的行为。

  骗购外汇行为:现行外汇管理条例未规定骗汇行为,刑法中规定了骗汇行为。1、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购汇;2、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购汇;3、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购汇;4、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购汇;5、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套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3、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逃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4、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6、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行为;2、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行为;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行为。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1、外汇开户未经外汇局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和外汇调剂中心以外汇买卖的行为;2、借外汇还人民币或借人民币还外汇等形式,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3、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的行为。

  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的行为;2、出租、出借、窜用、转让外汇帐户的行为;3、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改变外汇帐户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限额的行为等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结售汇规定的行为: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售汇管理规定,不该结汇办理了结汇;不该售汇,办理了售汇;应当结汇,保留了现汇;应当售汇,没有售汇;结汇或售汇时未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办理结汇或售汇;结售汇周转限额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等行为。

  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收帐通知、许可证、批文、自动登记证、进口付汇备案表、信用证、发票、汇票等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等违反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行为:1、未经国务院授权,擅自筹借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2、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行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3、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对外担保、对外抵押、对外质押的行为;4、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对外担保登记的行为;5、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债偿还手续的行为等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行为。

  违反外汇市场管理规定行为:1、未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行为;2、未按照规定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报价成交的行为;3、擅自进行场外交易的行为;4、以欺诈手段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5、擅自进行规定的交易品种和币种以外的外汇交易的行为;6、成交后未按照规定交割结算的行为等违反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汇率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变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的行为;2、对客户的买入价或卖出价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的行为;3、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4、擅自设定汇率的行为等违反汇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1、对国际收支不进行申报的行为;2、未按照规定履行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行为;3、误报、瞒报、谎报国际收支交易的行为;4、阻挠、妨碍、破坏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检查核实的行为等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

  即期外汇市场的每日交易量高达一点四兆美元,使得外汇市场成为全世界最大、资本流动性最高的金融市场。其他金融市场的大小与交易量和外汇市场比较起来,就显得逊色多了。如果您用每日交易量只有三百亿美元的期货市场做例子,对资金流动性的程度就会有比较清楚的概念。外汇市场永远是流动的,无论何时都可以进行交易或是停损。

  外汇市场是一个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市场,美东时间的星期日下午五点,外汇交易就从澳洲的悉尼开始了,然后七点由日本东京开盘,接着凌晨两点开始的英国伦敦,最后就是早上八点的美国纽约。对投资人而言,不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消息,投资人都可以即时的做出反应。投资人也可对进场或出场的时间有弹性的规划。

  相对于美国的外汇期货市场而言,例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或是费城交易所,营业时间就有一定的限制。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而言,营业时间是美东时间的上午八点二十分开始到下午两点为止,因此,如果任何伦敦或是东京重要的消息不在营业的时间内公布,则第二天开盘就会变的很混乱了。

  期货市场的每笔交易都有不同的成交日、不同的价格或是不同的合约内容。每一个期货的交易员都有以下的经验,一笔期货的交易往往要等上半个小时才能成交,而且最后的成交价一定相差甚远。虽然现在有电子交易的辅助及限制成交的保证,但是市价单的成交仍是相当的不稳定。外汇交易商提供了稳定的报价和即时的成交,投资人可以用即时的市场报价成交,即使是在市场状况最繁忙的时候,无法成交的情况。在期货市场中,成交价格的不确定是因为所有的下单都要透过集中的交易所来撮合,因此就限制了在同一个价位的交易人数、资金的流动与总交易金额。而外汇交易商的每个报价都是执行的,也就是说只要投资者愿意即可成交!不会出现有价而不成交的情况!

  在期货市场进行买卖,除了价差之外,投资人还必须额外负担佣金或手续费。所有的金融商品都有买价与卖价,而买卖价之间的差异就定义为价差,或是成交的成本。一直到今天,因为缺乏透明度,期货市场不合理的价差依旧是存在的事实。现在,投资人可以藉由线上交易平台所即时显示的买价与卖价,用来判断市场的深浅度以及真正的交易成本。外汇交易的价差比期货买卖还要低很多,特别是盘后的交易,因为期货的投资人容易受到流动性低而遭致很大的损失。

  1、股市只能在白天的特定时段内交易,一般为早9:30到下午4:00。尤其是如果您还有自己的工作,那么您将面临两难的境地--要么放弃工作,要么退出交易。而外汇保证金交易则每周5天,全天24小时均可以进行交易,您可以在业余时间的晚上投入到保证金交易中。

  2、股市中有成百上千种股票,那么选股将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汇市中,货币组合非常有限,这可以使您集中精力于这几个货币组合,并很快抓住他们的脉动。

  3、股市的交易量比汇市小很多,而且数以千万计的非职业的投资者影响市场的正常运做,使预测市场的运动变得更难。而汇市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也包括很多大的参与者--银行、投资基金、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所以,无论多少个人投资者参与到汇市,对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

  4、股市的另一个缺点就是在熊市时,投资者无法作为,只能被套。在经济蓬勃发展的时候绝大多数投资者都能获利,但是经济发展是交替的,当发展被衰退所代替时,投资者只能持仓不动。而在汇市,无论经济是发展还是衰退,投资者都可以获利,这就是外汇保证金的作空机制。

  保证金交易就是投资者以银行、造市商或经纪商提供的融资来进行外汇交易。一般的融资比例都在20倍以上,即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放大20倍来进行交易。融资的比例越大,客户需要付出的资金也越少,例如,交易商提供的保证金融资比例是400倍,即最低的保证金要求是0.25%,投资者只要25美圆,就可以进行高达10,000美圆的交易,充分利用了以小搏大的杠杆效用。

  除了资金放大之外,外汇保证金投资另一项最吸引人的特色是可以双向操作,您可以在货币上升时买入获利(做多头),也可以在货币下跌时卖出获利(做空头),从而不必受到所谓的熊市中无法赚钱的限制。

  各个货币组合之间因为政治经济等原因不停变化,有时变化极为巨大,因此,投资者也能在其中得到获利的机会。例如,日圆每天的波动大概在0.7%到1.5%,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或卖出获利。所有交易瞬间完成,交易策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下达,极为灵活,即使方向看错,立即止损反手,损失有限,获利仍然极为巨大。因此,外汇保证金可谓最灵活可靠的投资方式。

  外汇保证金的买入和卖出价格均由银行或经纪商自行决定,客户决定买卖方向。例如,交易商EUR/USD报价一般显示为1.0652/57,即表示经纪商愿意以1.0052买入您的欧元,愿意以1.0057卖出欧元给您。此时,买入和卖出的差价(点差)为5点,对于投资者来说,点差越小,交易成本也越小,获利的机会就越大。

  广义外汇市场是指所有进行外汇交易的场所。由于不同国家货币制度不同,一个国家的商人,从另一个国家购进商品,支付本国货币一般是不被接受的,这个商人必须支付卖出商品者国家所能接受的货币。因此,为了进行贸易结算,这个商人须到市场上进行不同货币之间的交换,这种买卖不同国家货币的场所,就是广义的外汇市场。狭义的外汇市场指外汇银行之间进行外汇交易的场所。外汇银行买卖外汇,要产生差额,形成外汇头寸的盈缺。由于市场上汇率千变万化,银行外汇头寸的多缺都会带来损失,因此外汇银行要对多余的头寸进行抛出,或对短缺的头寸进行补进。各外汇银行都进行头寸的抛补,就形成了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市场。

  外汇市场作用在于:1。调剂外汇资金的余缺。2。提供避免外汇风险的手段。有些公司或银行,因有远期外汇的收支活动,为了避免由于远期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可通过外汇市场进行远期外汇买卖,从而避免外汇风险。3。便于中央银行进行稳定汇率的操作。由于国际短期资金的大量流动会冲击外汇市场,造成流入国或流出国的货币汇价暴涨或暴跌,需由中央银行进行干预,中央银行通过在外汇市场上大量抛出或买进汇价过分涨跌的货币,使汇价趋于稳定。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则演变成为以国际货币基金为中心之金汇兑本位制度(Gold Exhange Standard)----布雷顿森林体系。

  市场工具----外汇:外汇是指一国持有的外国货币和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以进行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存、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从上述对外汇的解释可以看出:第一,外汇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国外资产,而用本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是不能视为外汇的;第二,外汇必须是在国外能得到补偿的债权,而空头支票和拒付的汇票是不能视为外汇的;第三,外汇必须是能够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亦即用可兑换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而不可兑换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是不能视为外汇的。

  市场参加者---- 从外汇交易的主体来看,外汇市场主要由下列参加者构成:

  (1)、外汇银行:外汇银行是指由各国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指定或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银行通常是商业银行,可以是专门经营外汇的本国银行,也可以是兼营外汇业务的本国银行或者是在本国的外国银行分行。外汇银行是外汇市场上最重要的参加者,其外汇交易构成外汇市场活动的主要部分。

  (2)、外汇交易商:外汇交易商指买卖外国汇票的交易公司或个人。外汇交易商利用自己的资金买卖外汇票据,从中取得买卖价差。外汇交易商多数是信托公司、银行等兼营机构,也有专门经营这种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3)、外汇经纪人:外汇经纪人是指促成外汇交易的中介人。它介于外汇银行之间、外汇银行和外汇市场其他参加者之间,代洽外汇买卖业务。其本身并不买卖外汇,只是联接外汇买卖双方,促成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外汇经纪人必须经过所在国的中央银行批准才能营业。

  (4)、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也是外汇市场的主要参加者,但其参加外汇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汇率稳定和合理调节国际储备量,它通过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买卖,调整外汇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使汇率维系在一定水平上或限制在一定水平上。中央银行通常设立外汇平准基金,当市场外汇求过于供,汇率上涨时,抛售外币,收回本币;当市场上供过于求,汇率下跌,就买进外币,投放本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央银行不仅是外汇市场的参加者,而且是外汇市场的实际操纵者。

  (5)、外汇投机者:外汇投机者的外汇买卖不是出于国际收付的实际需要,而是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在汇率变动中付出一定的保证金进行预买预卖,赚取汇率差价。

  (6)、外汇实际供应者和实际需求者:外汇市场上外汇的实际供应者和实际需求者是那些利用外汇市场完成国际贸易或投资交易的个人或公司。他们包括:进口商、出口商、国际投资者、跨国公司和旅游者等。

  市场组织形式---- 各国的外汇市场,由于各自长期的金融传统和商业习惯,其外汇交易方式不尽相同。

  (1)、柜台市场的组织方式。这种组织方式无一定的开盘收盘时间,无具体交易场所,交易双方不必面对面地交易,只靠电传、电报、电话等通讯设备相互接触和联系,协商达成交易。英国、美国、加拿大、瑞士等国的外汇市场均采取这种柜台市场的组织方式。因此,这种方式又称为英美体制。

  (2)、交易所方式。这种方式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如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的外汇交易所,这些外汇交易所有固定的营业日和开盘收盘时间,外汇交易的参加者于每个营业日规定的营业时间集中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由于欧洲大陆各国多采用这种方式组织外汇市场,故又称这种方式为大陆体制。

  柜台交易方式是外汇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这不仅是因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外汇市场伦敦外汇市场和纽约外汇市场是用这种方式组织运行的,还因为外汇交易本身具有国际性。由于外汇交易的参加者多来自各个不同的国家,交易范围极广,交易方式也日渐复杂,参加交易所交易的成本显然高于通过现代化通讯设施进行交易的成本。因此,即便是欧洲大陆各国,其大部分当地的外汇交易和全部国际性交易也都是用柜台方式进行的。而交易所市场通常只办理一小部分当地的现货交易。

  世界外汇市场是由各国际金融中心的外汇市场构成的,这是一个庞大的体系。目前世界上约有外汇市场30多个,其中最重要的有伦敦、纽约、巴黎、东京、瑞士、新加坡、香港等,它们各具特色并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并相互联系,形成了全球的统一外汇市场: 、伦敦外汇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无形市场,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只是通过电话、电传、电报完成外汇交易。伦敦外汇市场上,参与外汇交易的外汇银行机构约有 600家,包括本国的清算银行、商人银行、其他商业银行、贴现公司和外国银行。这些外汇银行组成伦敦外汇银行公会,负责制定参加外汇市场交易的规则和收费标准。

  (1)、在伦敦外汇市场上,约有 250多个指定经营商。作为外汇经纪人,他们与外币存款经纪人共同组成外汇经纪人与外币存款经纪人协会。在英国实行外汇管制期间,外汇银行间的外汇交易一般都通过外汇经纪人进行。1979年10月英国取消外汇管制后,外汇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就不一定通过外汇经纪人了。

  伦敦外汇市场的外汇交易分为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汇率报价采用间接标价法,交易货币种类众多,最多达80多种,经常有三、四十种。交易处理速度很快,工作效率高。伦敦外汇市场上外币套汇业务十分活跃,自从欧洲货币市场发展以来,伦敦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买卖与“欧洲货币”的存放有着密切联系。欧洲投资银行积极地在伦敦市场发行大量欧洲德国马克债券,使伦敦外汇市场的国际性更加突出。

  (2)、纽约外汇市场是重要的国际外汇市场之一,其日交易量仅次于伦敦。纽约外汇市场也是一个无形市场。外汇交易通过现代化通讯网络与电子计算机进行,其货币结算都可通过纽约地区银行同业清算系统和联邦储备银行支付系统进行。

  由于美国没有外汇管制,对经营外汇业务没有限制,政府也不指定专门的外汇银行,所以几乎所有的美国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可以经营外汇业务。但纽约外汇市场的参加者以商业银行为主,包括50余家美国银行和 200多家外国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代理行及代表处。

  纽约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交易分为三个层次:银行与客户间的外汇交易、本国银行间的外汇交易以及本国银行和外国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其中,银行同业间的外汇买卖大都通过外汇经纪人办理。纽约外汇市场有 8家经纪商,虽然有些专门从事某种外汇的买卖,但大部分还是同时从事多种货币的交易。外汇经纪人的业务不受任何监督,对其安排的交易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只是在每笔交易完成后向卖方收取佣金。

  纽约外汇市场交易活跃,但和进出口贸易相关的外汇交易量较小。相当部分外汇交易和金融期货市场密切相关。美国的企业除了进行金融期货交易而同外汇市场发生关系外,其它外汇业务较少。 纽约外汇市场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外汇市场,汇率报价既采用直接标价法(指对英镑)又采用间接标价法(指对欧洲各国货币和其他国家货币),便于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美元交易。交易货币主要是欧洲大陆、北美加拿大、中南美洲、远东日本等国货币。

  (3)、巴黎外汇市场由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两部分组成。其有形市场主要是指在巴黎交易所内进行的外汇交易,其交易方式和证券市场买卖一样,每天公布官方外汇牌价,外汇对法郎汇价采用直接标价法。但大量的外汇交易是在交易所外进行的。在交易所外进行的外汇交易,或者是交易双方通过电话直接进行买卖,或者是通过经纪人进行。在巴黎外汇市场上,名义上所有的外币都可以进行买卖,但实际上,目前巴黎外汇市场标价的只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里拉、荷兰盾、瑞士法郎、瑞典克郎、奥地利先令、加元等17种货币,且经常进行交易的货币只有 7种。原则上,所有银行都可以中间人身份为它本身或客户进行外汇买卖,实际上,巴黎仅有较大的 100家左右银行积极参加外汇市场的活动。外汇经纪人约有20名,参与大部分远期外汇交易和交易所外的即期交易。

  (4)、东京外汇市场是一个无形市场,交易者通过现代化通讯设施联网进行交易。东京外汇市场的参加者有五类:一是外汇专业银行,即东京银行;二是外汇指定银行,指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共340多家,其中日本国内银行 243家,外国银行99家;三是外汇经纪人 8家;四是日本银行;五是非银行客户,主要是企业法人、进出口企业商社、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托银行等。

  东京外汇市场上,银行同业间的外汇交易可以通过外汇经纪人进行,也可以直接进行。日本国内的企业、个人进行外汇交易必须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汇率有两种,一是挂牌汇率,包括了利率风险、手续费等的汇率。每个营业日上午10点左右,各家银行以银行间市场的实际汇率为基准各自挂牌,原则上同一营业日中不更改挂牌汇率。二是市场连动汇率,以银行间市场的实际汇率为基准标价。

  (5)、瑞士苏黎世外汇市场是一个有历史传统的外汇市场,在国际外汇交易中处于重要地位。这一方面是由于瑞士法郎是自由兑换货币;另一方面是由于二次大战期间瑞士是中立国,外汇市场未受战争影响,一直坚持对外开放。其交易量原先居世界第四位,但近年来被新加坡外汇市场超过。

  在苏黎世外汇市场上,外汇交易是由银行自己通过电话或电传进行的,并不依靠经纪人或中间商。由于瑞士法郎一直处于硬货币地位,汇率坚挺稳定,并且瑞士作为资金庇护地,对国际资金有很大的吸引力,同时瑞士银行能为客户资金严格保密,吸引了大量资金流入瑞士。所以苏黎世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交易大部分是由于资金流动而产生的,只有小部分是出自对外贸易的需求。

  (6)、新加坡外汇市场是在70年代初亚洲美元市场成立后,才成为国际外汇市场。新加坡地处欧亚非三洲交通要道,时区优越,上午可与香港、东京、悉尼进行交易,下午可与伦敦、苏黎世、法兰克福等欧洲市场进行交易,中午还可同中东的巴林、晚上同纽约进行交易。根据交易需要,一天24小时都同世界各地区进行外汇买卖。新加坡外汇市场除了保持现代化通讯网络外,还直接同纽约的 CHIPS系统和欧洲的 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系统连接,货币结算十分方便。

  新加坡外汇市场的参加者由经营外汇业务的本国银行、经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和外汇经纪商组成。其中外资银行的资产、存放款业务和净收益都远远超过本国银行。

  新加坡外汇市场是一个无形市场,大部分交易由外汇经纪人办理,并通过他们把新加坡和世界各金融中心联系起来。交易以美元为主,约占交易总额的 85%左右。大部分交易都是即期交易,掉期交易及远期交易合计占交易总额的 1/3。汇率均以美元报价,非美元货币间的汇率通过套算求得。

  (7)、香港外汇市场是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国际性外汇市场。自1973年香港取消外汇管制后,国际资本大量流入,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外汇市场越来越活跃,发展成为国际性的外汇市场。

  香港外汇市场是一个无形市场,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者通过各种现代化的通讯设施和电脑网络进行外汇交易。香港地理位置和时区条件与新加坡相似,可以十分方便地与其他国际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香港外汇市场的参加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该市场的外汇经纪人有三类:当地经纪人,其业务仅限于香港本地;国际经纪人,是70年代后将其业务扩展到香港的其它外汇市场的经纪人;香港本地成长起来的国际经纪人,即业务已扩展到其它外汇市场的香港经纪人。

  70年代以前,香港外汇市场的交易以港币和英镑的兑换为主。70年代后,随着该市场的国际化及港币与英镑脱钩与美元挂钩,美元成了市场上交易的主要外币。香港外汇市场上的交易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港币和外币的兑换,其中以和美元兑换为主。另一类是美元兑换其它外币的交易。

  外汇市场是一个买卖同时进行的双向市场,因为每天的交易量高达一点五兆美元,而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资金往来最流动的市场。不同于其他的金融市场,外汇市场并没有一个实体的中央交易所。这是一个由买卖双方,包括银行、公司法人及投资人所共同组成的无形市场。外汇的交易可以在纽约、伦敦、东京或是世界任何地方进行。数量庞大的参与者及其多样化的背景,就算连政府都没有能力可以干预外汇市场。无以伦比的流动性和二十四小时全天候运转的特性,造就了外汇市场成为专业投资人眼中最理想市场。

  1967 年,一家芝加哥银行拒绝向一位名为 Milton Friedman 的大学教授提供英镑贷款,因为他意图利用这笔基金卖空英磅。Friedman 先生察觉到当时英磅对美元的比价过高,想先卖出英磅,然后等英磅下跌后再买回英磅来偿还银行,从而能够迅速大捞一笔。这家银行拒绝提供贷款的依据是 20 年前确立的《布雷顿森林协定》。此协定固定了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并将美元与黄金的比价设为 35 美元对每盎司黄金。

  布雷顿森林协定签订于 1944 年,力图通过阻止货币在国家间逃逸,限制国际货币投机行为,从而实现国际货币的稳定。在此协定之前,黄金汇兑本位制--盛行于 1876 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主导着国际经济体系。在黄金汇兑制中,货币在黄金价格的支持下达到新的稳定阶段。黄金汇兑制废除了旧时代国王和统治者任意贬低币值,引发通货膨胀的行为。

  但是,黄金汇兑本位制并不十全十美。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它会从国外大量进口商品,直至耗尽支持本国币值所需的黄金储备。其结果是,货币供给量紧缩,利率抬高,经济活动放缓至经济衰退的限度。 最终,商品物价跌至谷底,逐渐吸引其它国家纷至沓来,大量抢购该国商品。这将向该国重新注入黄金,直至增加该国货币供给量,压低利率,并且重新创造财富。此类“繁荣-衰退”模式贯穿于整个黄金本位制时代,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打断了贸易流通和黄金的自由流动。

  在几场风雨浩劫的战争之后,布雷顿森林协定出台了。签约国同意尝试维持本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以及必要时对黄金的相应比率,只允许有较小幅度的波动。各国禁止为获取贸易利益而贬低本国币值,只允许在小于 10% 的幅度内贬值货币。进入 50 年代,持续增长的国际贸易量导致因战后重建而产生的资金大规模转移,这使得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的外汇汇率失去稳定。

  此协定最终于 1971 年被废止,美元将不再能被兑换成黄金。到 1973 年,各主要工业国的货币汇率浮动更加自由了,主要由外汇市场上的货币供给量和需求量调控。随着交易量、交易速度以及价格易变性在 20 世纪 70 年代中的全面增长,比价天天浮。外汇入门 _ 东方财富网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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