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外汇开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管理,特作 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经营需要,要求在境外银 行开立账户者,外汇开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企业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立。
1.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账户,将收入集整后 汇回境内的;
1.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账户申 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 、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
3.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开户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文件;
四、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 该地区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 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五、企业对境外资金的收付,应有完善的、有效的管理;对资金的安 全,应提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六、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不允许将企业的资金转 存到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账户。
七、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应审定企业境外账户的收支范围 、账户最高存款限额和使用期限等。
八、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之后的一个月内,向外汇 管理部门提交已开户的书面证明。凡末提供书面证明者,外汇管理部门批 准开户的文件自动失效。
九、企业境外账户使用期限到期后30天内,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 注销境外账户证明,将余额调回国内,并提供开户行清账单;如需延期使 用境外账户,必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十、各分局在批准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30天内,应将有关材料报送总 局备案。
十一、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对 账单影印件,并作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十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区别不同情况,根据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对企业进行处罚,并可撤销其境外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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