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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外汇法规废止和修改了!外汇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一、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 (〔97〕 汇管函字第 222 号 )。

  二、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 处罚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 理规定》的通知 ( 汇发〔1999〕28 号 )。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 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3〕44 号 )。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 题的通知 ( 汇发〔2004〕72 号 )。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 批权限的通知 ( 汇发〔2010〕29 号 )。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12〕33 号 )。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 汇发〔2013〕17 号 )。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 通知 ( 汇综发〔2014〕95 号 )。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的通知 ( 汇综发〔2015〕35 号 )。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 采集规范 ( 1.2 版)》的通知 ( 汇发〔2019〕1 号 )。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 结汇便利化的通知 ( 汇发〔2019〕17 号 )。

  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 单位名单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 261 号 )。

  二、关于按月报送外汇形势调查分析报告的通知 (〔98〕 汇国函字第 184 号 )。

  三、关于国内外汇担保履约及对外担保、外债登记有关 问题的复函 ( 汇复〔1999〕137 号 )。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 (香港) 有限公司 减持 A 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 汇综复〔2010〕58 号 )。

  一、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 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2002〕125 号 ) 第八条中的“存 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删除《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07〕1号印发) 第三十九条。

  三、删除《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 汇发〔2007〕44号印发) 第十二条。

  四、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4 号 ) 第十六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除《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 定》( 汇发〔2009〕49 号印发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 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8 号 ) 附件 3《货物贸 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版)》“三、 出 口收入待 核查账户管理”中“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注意事项第 1 点第 (4)项,修改为“(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 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错汇情况说明和相关单证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错汇资金应当依法原路退回或进入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七、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 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1 号印发) 第十六条第 一句修改为“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 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 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 定予以处罚。

  八、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 发〔2014〕53 号印发 ) 第四十九条第 ( 一 ) 项修改为“ ( 一 ) 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 施前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第 ( 三 ) 项中的“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 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修改为“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 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 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 汇局报备”,删除第四十九条第 ( 二 ) 项。

  九、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 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5〕15 号 ) 第一条第 ( 四 ) 项。

  十、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15〕19 号 ) 第七条 第 ( 一 ) 项以下内容“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十一、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汇 发〔2019〕7 号印发) 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 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 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 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 值 5 万美元 (不含) 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 隔在 180 天 (不含) 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 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 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 一 )项修改为“( 一 ) 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 限期整改”。

  十二、删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 汇发〔2020〕6 号印发) 第十六条以下内容“兑换特许机构 未进行事前报告或在调整不到位的情况下发生上述行为的,外汇分局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并进行整顿,待符合要求后再恢复办理业务”。第十七条修改为“兑换特许机构涉以下事项的,外汇局可依法责令进行整顿或撤销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一) 未能履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中承诺内容。(二)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十三、删除《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 汇 发〔2020〕14 号印发) 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 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删除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十四、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汇发〔2021〕 1 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做市商未认真履行做市义务或存 在严重扰乱外汇市场行为的,外汇局可以依法约谈、风险提 示,并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同时,央行发布2号令和4号公告,废止了以人民银行名义单独发布的11件规章和36件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度替代或与新情况不符。

  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推进完善央行金融法治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对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等11件规章外汇公告。本决定已经2022年1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

  3.《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

  4.《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

  8.《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

  9.《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

  10.《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

  11.《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

  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推进完善央行金融法治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对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等3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

  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

  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

  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

  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

  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

  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

  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9〕151号)

  1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1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9〕125号)

  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

  2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

  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11〕64号)

  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选择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应用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29号)

  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

  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IC卡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2〕15号)

  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

  2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号)

  2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4〕246号)

  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11号)

  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报送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的通知》(银办发〔2015〕4号)

  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15〕90号)

  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IC卡和移动金融应用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222号)

  3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1号)

  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165号)

  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

  3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办发〔2017〕45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注意:这些外汇法规废止和修改了!外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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